一、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共和國標準化法》、《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在共和國境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備案等活動;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除外。
三、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其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五、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三)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四)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明確所使用的原輔料和添加劑。
六、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標準。
七、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八、企業在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當組織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技術內容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試驗方法的科學性;
(四)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
(五)標準編寫與《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九、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托標準化技術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負責組織。
十、組負責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方面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組成員參加審查。
十一、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或者大專以上*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十二、標準起草單位提交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四)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企業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